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60074号
案件名称:北京鸿悦轩餐饮有限公司擅自改变餐饮服务备注项目经营凉菜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鸿悦轩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赵宗琼
主要违法事实:接群众举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7月29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43号8幢平房1号房的巫山烤鱼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用于食品经营活动的凉菜成品:花生5斤、毛豆5斤,现场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半成品。并于2015年8月7日向当事人调查证实,北京鸿悦轩餐饮有限公司自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29日从事制售凉菜的食品经营活动,该单位《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的备注项目是: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水产品。该单位擅自改变餐饮服务备注项目的行为,属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情形。经调查,现场发现违法经营凉菜的货值金额为180元,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500元,未缴税,故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680元。在调查过程中,经复查你单位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已停止制售凉菜的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