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60108号
案件名称:孔玉梅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孔玉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接群众举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8月25日对该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用于食品经营活动的工具及食品原料:锅1口、削面刀1把、菜板1个、面粉1袋(25公斤/袋)、鸡蛋2斤(散装),现场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涉案工具及食品原料当场采取了扣押措施,因扣押的鸡蛋2斤(散装)容易腐烂变质,经你同意,已采取销毁的先行处理措施。并于2015年9月1日向你调查证实,你自2015年7月27日至2015年8月25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你供述在营业期间未建立营业收入记录,未缴税,采购的食品原材料是自己到市场买的,也没留发票和收据,营业期间相关营业性收入约为1000元,故违法经营食品的违法所得为1000元。现场发现违法经营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为130元,故你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13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