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234 号
案件名称:谷彦飞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谷彦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自2015年3月20日至2015年4月1日期间,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西集村临132号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至被我局查处时,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所得为2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