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 2014 〕110051号
案件名称:马明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马明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3年5月2日至2014年08月27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芦村京顺峰饭店对面经营“兰州马宝圆牛肉拉面馆”饭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共进货8425元,由于经营亏损,未获利。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4-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