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4】263号
案件名称:朱丽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朱丽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11日,接到群众举报后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景盛北一街16号215号楼05号商铺门店挂有周家小馆牌匾的餐馆进行检查,发现朱丽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法经营货值金额180元,违法所得3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