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健行罚【2014】6号
案件名称:北京宏冠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保健食品“美诺牌减肥便携茶”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宏冠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延池
主要违法事实: 2014年3月19日,我局对北京宏观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库房及办公场所均未发现有保健食品“美诺牌减肥便携茶”。该公司称“美诺牌减肥便携茶”(生产日期为2012年12月9日、生产批号为121201、有效期至2014年6月8日)是在淘宝网上店名叫“爱尚美丽精品坊”的店铺购进,共购进7盒,但没有产品的购进记录。该公司现场提供了“美诺牌减肥便携茶”的销售记录,显示订单付款4笔,销售金额为别为59.00元、118.00元、177.00元、45.00元,7盒保健食品销售总金额为399.00元。我局将保健食品供货方“爱尚美丽精品坊”经营该保健食品的情况函告淘宝网所在地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公司提供了在网站上经营“美诺牌减肥便携茶”的照片。照片显示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12月9日、生产批号为121201、有效期至2014年6月8日,并确认照片为公司拍摄的实物照片,然后登载在网站上的,照片上显示的产品信息与其经营产品的实物是一致的。另该公司确认自己只购进一次产品,经营产品的生产批号均为121201。 针对上述情况,我局认定该公司共经营假冒保健食品“美诺牌减肥便携茶”(生产日期为2012年12月9日、生产批号为121201、有效期至2014年6月8日)7盒,违法经营保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99.00元,违法所得为399.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3条第2款
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3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6-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4-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