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4〕051号
案件名称:北京金谷红丰圆烤鸭店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金谷红丰圆烤鸭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茂龙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30日,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张明刚、方维忠根据高策投诉举报内容,对投诉内容进行检查并调查发现,北京金谷红丰圆烤鸭店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北里1号楼东侧甲2号院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李茂龙询问调查笔录,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禁止经营食品。经调查,混有异物食品不是当事人生产,且进货索证索票齐全,当事人不是主观故意违法,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且目前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由于事发当日当事人已将餐费全额退还投诉人,无违法所得没收,因此承办人员做出从轻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4-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