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30003号
案件名称:陈剑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陈剑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曙光食药所执法人员赵洋(证件号:57040152)、徐胜华(证件号:57040151)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16号军大医院北侧二层的云会寺四季乐园幼儿园进行检查,并于2015年1月9日对当事人调查证实:当事人陈剑自2014年12月01日起至2014年12月24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幼儿园食堂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炒勺1把,铁锅1个,现场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当事人经营期间违法经营收入约为人民币3600元,未缴纳税款,故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600元,货值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以下。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