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501192号
案件名称:陈兰玉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陈兰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无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康营家园5区9号楼底商的陈兰玉经营的“沙县小吃”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并立案调查。根据调查询问情况,该店自2015年9月17日至2015年9月19日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人民币410元, 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价值为人民币197元,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607元,不足10000元。陈兰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