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60012号
案件名称:姜春志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姜春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4 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小区东5楼西南侧30米的烧烤店店检查,并2015年3月26日对当事人姜春志调查证实:当事人姜春志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3月10日开始从事经营烧烤等中餐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原料及工具:油1桶(5L/桶)、餐盘20个、锅1个、竹签100个。经当事人供述,现场发现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40元,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200元,故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为240元。且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等措施,经复查该店已停止营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