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60041号
案件名称:赵付龙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赵付龙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5月13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20号兰州牛肉拉面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13日期间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拉面。经调查,现场发现有用于食品经营活动的原料及工具:酱牛肉5千克、面粉10千克、菜刀1把、锅1个, 因酱牛肉易腐败变质,现场对酱牛肉5千克做销毁的先行处理措施。现场发现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370元,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1000元,所获利润未缴税。故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1370元。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经复查已关门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