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60060号
案件名称:韩京文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韩京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 1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志强北园11号楼1单元102号的德义源检查,并2015年6月8日对当事人韩京文调查证实:当事人韩京文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于2015年5月12日至2015年6月1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制售中餐,现场发现有用于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及工具:鸡肉丝25千克、刀1把、菜板1个。现场对上述涉案物品采取了扣押措施,并对易腐败的食品鸡肉丝25千克进行先行处理措施。经调查,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鸡肉丝25千克货值金额为400元,当事人供述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1000元,所获利润未纳税,故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400元。当事人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015年6月5日经复查该店已停止营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