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30022号
案件名称:北京豆蔻年华科技有限公司上地嘉华分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豆蔻年华科技有限公司上地嘉华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巧玉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故你单位违法经营期间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65元,营业期间未缴税。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