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4〕90号
案件名称:郝翠兰()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郝翠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1种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2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2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5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4-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