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60101号
案件名称:谢磊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谢磊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接群众举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8月25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德胜街道德胜门西大街7号院5号楼西侧刀削面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用于食品经营活动的工具及食品原料:小碗70个、一次性筷子60双、菜板1个、刀1把、牛肉2斤,古船富强粉3袋 (25公斤/袋)生产日期:2015年6月4日;现场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我局执法人员责令你立即停止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当场将其违法经营使用的工具及食品原料采取扣押措施;因食品原料牛肉2斤容易腐败变质,经你同意当场将其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牛肉2斤,采取销毁的先行处理措施。并于2015年9月4日向你调查证实,谢磊自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8月25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你供述在营业期间未建立营业收入记录,未缴税,采购的食品原材料是自己去市场买的,也没有留发票和收据,营业期间相关营业性收入为1000元,故违法经营食品的违法所得为1000元,现场发现的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为325元,故你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325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在调查过程中,经复查你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已关门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