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30027号
案件名称:北京金沙东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金沙东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5月25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在操作间货架上1桶未开封的由生产者东莞市百味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百味佳吉士粉”,净含量:3.5千克,生产日期为2012.05.29,保质期:24个月,截止到2015年05月25日检查时,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现场未见该食品原料加工成的成品和半成品。经调查:上述食品是当事人从小营市场购进的,购进时留存了供货方的相关经营资质。该食品采购价为20元/桶,你单位对上述食品有进货索证记录,食品过期后未使用,无专用工具和设备,故无违法所得。故违法的货值金额为20元,不足一万元。根据你单位提供的供货商资质以及进销台账记录,涉案产品来源合法且尚未使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