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501187号
案件名称:许欣欣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许欣欣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无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24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康营家园23区底商的许欣欣经营的“小火车比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自2015年9月22日至2015年9月24日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人民币158元, 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工具价值为人民币410元,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568元,不足10000元。当事人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