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60064号
案件名称:吴朝霞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吴朝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7月3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12号院旁的黄焖鸡米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未经许可从事制售黄焖鸡米饭的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食品经营活动的原料和工具:大米2袋(5千克/袋)、餐盘30个、菜刀1把、菜板1个,现场未发现已 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案食品原料和工具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你供述在营业期间未建立营业收入记录,未缴税,采购的食品原材料是自己到市场买的,也没留发票和收据,营业期间相关营业性收入为1000元,故违法经营食品的违法所得为1000元;现场发现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60元,故你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060元。在调查过程中,经复查你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已关门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