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4】219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金华副食商店销售标签上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
当事人名称:李金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华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28日,西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该经营场所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其货架上有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福兴牌碱面220克±5克4袋、顺发牌小苏打220克±5克8袋、林源牌白糖350克6袋。经询问调查:当事人上述食品每样件货10袋,碱面和小苏打进货价0.6元/袋、销售价0.8元/袋;白糖进货价2.2元/袋、销售价2.5元/袋,至我们检查时碱面卖出6袋、小苏打卖出2袋、白糖卖出4袋,销售总额16.4元,获利2.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