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90033
案件名称:连建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行业
当事人名称:连建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7月1 日现场检查并经2015年7月 2日调查核实,位于海淀区城华园小区一号楼无名麻辣烫自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7月 1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原料有:1、元宝牌大豆油1桶,规格为10L/桶,进价65元/桶2、东古酱油1桶,规格为5L/桶,进价65元/桶3、五常大米1袋,规格为25kg/袋,进价145元/袋;以上食品原料共计266元;发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工用具:案板1个,刀具1把,筷子5双,盘子5个,对以上食品原料及工用具采取了扣押措施。现场检查未发现加工完成的成品及半成品,营业期间违法经营所得为1000元整。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122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八十四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