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60093号
案件名称:华慧蓉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华慧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接群众举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8月17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明光北里贵友酒家和金榜饺子馆所在胡同内的无名餐馆进行检查,发现你自2015年7月28日至2015年8月17日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食品经营活动的工具及食品原料:菜板1个、刀1把、古船面粉2袋(10千克/袋)生产日期:2015年7月10日。现场对上述涉案物品采取了扣押措施。经调查,现场发现的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为140元,你供述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1000元,所获利润未纳税,故你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为1140元。在调查过程中,经复查你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已关门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