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90031号
案件名称:韩传串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行业
当事人名称:韩传串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你自2015年4月2日至2015年6月24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制售奶茶的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你用于违法经营的茶叶5袋(34g/袋)、奶精2袋(50公斤/袋)、果酱5瓶(34g/瓶)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你违法经营期间共计获得违法所得3000元,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剩余的食品原料:茶叶5袋(34g/袋),100元/袋、奶精2袋(50公斤/袋),150元/袋、果酱5瓶(34g/瓶),100元/袋,未发现其他成品,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1300元。在调查过程中,你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经复查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