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40080号
案件名称:杨等存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当事人名称:杨等存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8月17日现场检查并经2015年8月18日调查核实,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南路西苑小区南门杨等存经营的新疆大盘鸡自2015年6月2日至2015年8月17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原材料及工用具有:1、五得利牌高筋小麦粉一袋(规格:25kg/袋),进价90元/袋;2、中盐牌食用盐一袋(规格:350g/袋),进价2元/袋;3、汇福牌食用油一桶(规格:5L/桶),进价40元/桶;案板一个,菜刀一把,筷子五双,碗五个;以上食品原材料进价共计132元;对以上食品原料采取了扣押措施。现场检查未发现加工完成的成品及半成品,营业期间违法经营所得为1000元整。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1132元。在调查过程中,你积极采取改正措施,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次日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