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字(2014)第 27-007 号
案件名称:关计超(北京兴达茂盛商贸中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关计超(北京兴达茂盛商贸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1月中旬从北京东方绿都市场调料厅:以每袋3元的价格购进内蒙古红太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草原红太阳”牌水煮鱼调料5袋,销售价格为每袋3.5元;以每袋1元的价格分别购进济南欣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欣和”牌葱伴侣大酱和“欣和”牌葱伴侣豆瓣酱各5袋,销售价格均为每袋1.5元;以每袋3.5元的价格购进石家庄市宏民商贸有限公司宏民食品加工厂生产的“宏民”牌麻辣美味香干5袋,销售价格为每袋4元;当事人采用现金结账无进货票据,其购进上述食品的价值金额合计42.5元。至2014年5月16日我所检查时,当事人已售出“欣和”牌葱伴侣大酱2袋、“欣和”牌葱伴侣豆瓣酱3袋,售出“宏民”牌麻辣美味香干3袋,购进的5袋“草原红太阳”牌水煮鱼调料尚未售出。当事人未售出的12袋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其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33元。由于当事人销售“草原红太阳”牌水煮鱼调料、“欣和”牌葱伴侣大酱和“欣和”牌葱伴侣豆瓣酱及“宏民”牌麻辣美味香干时未做销售记录,因此无法证明其已售出上述8袋食品为超过保质期食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6-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