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10393号
案件名称:凌朝霞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凌朝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16号楼一门101号的黄焖鸡米饭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6月2日到2014年6月15日营业收入合计是人民币300元,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合计价值人民币145元.由于现场未见到食品半成品、食品成品及食品添加剂,认定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45元。不足人民币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根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三)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