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60013号
案件名称:陈光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陈光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4月1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2号院附近天客隆超市收银台外侧的柜台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4月1日期间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现场经营肉类。经调查,现场发现有用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商品及工具:牛肉粒5千克,酱爆鸡丝2千克,展柜1个。现场发现食品的货值金额为466元,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1000元,故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466元。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已关门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