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30053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味盛世餐饮有限公司经营兽药残留、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味盛世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8770085-7
法定代表人:刘永杰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6月25日现场检查并抽样,2015年8月14日接收检验报告判定抽检的黄瓜、草鱼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黄瓜是从北京市甜水园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草鱼是从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水产市场梁文学食品经营部购进,上述产品均是抽样当天进货,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上述食品经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检测判定为不合格食品,黄瓜克百威检测项目不合格,依据GB2763-2014瓜类蔬菜、黄瓜,GB2762-2012新鲜蔬菜,判定为不合格食品。草鱼检出隐性孔雀石绿, 检测项目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1-5批汇总)、GB2762-2012非肉食性鱼类,判定为不合格食品。至立案时止已全部售完,违法所得共计577.86元。货值金额611.46元。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主动更换供货商。当事人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危害,但截至到调查结束时为止没有证据表明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已对人体健康造成了危害。当事人没有经营违法食品的专用工具,且当事人具备食品经营资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