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30009号
案件名称:巢玉玲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巢玉玲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曙光食药所执法人员张玮(证件号:57040150)、徐胜华(证件号:57040151)于2014年12月18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1号金源时代购物中心五层F5-556号的“韩式炸鸡”进行检查,并于2015年1月13日对当事人调查证实:当事人巢玉玲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4年12月18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炒勺1把、五得利牌面粉4千克(5千克/袋),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当事人经营期间违法经营收入共计900元,未缴纳税款,剩余原材料货值金额46元,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94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