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455号
案件名称:张恩川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开展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张恩川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恩川
主要违法事实:接到举报,2015年8月7日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漷县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15年7月31日至2015年8月7日张恩川在未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柏庄村口开展餐饮服务,其经营场所面积30平米,货值金额500元,违法所得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