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 罚〔2015〕110027号
案件名称:刘伟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伟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房山区街道伟业嘉园2号楼底商的“小哥火锅店”进行投诉举报检查。检查发现“小哥火锅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查,该店经营者为刘伟智,经营场所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伟业嘉园2号楼底商。自2015年3月15日至2015年5月13日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现场有面粉2.5kg,食盐0.5kg,铁锅1个,电磁炉2个,未发现其他制作工具和食品原料,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违法经营的原料和工具予以查封扣押,现场未发现已制作加工完成的食品。进一步核实,刘伟智自2015年3月15日至2015年5月13日,违法取得200.00元收入,货值金额1000.00元,该案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