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18食当罚〔 2015 〕1124 号
案件名称:张德新(北京市崔村德新小吃店) 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当事人名称:张德新(北京市崔村德新小吃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张德新(北京市崔村德新小吃店)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0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6条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