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字【2014】第27-11号
案件名称:夏庆国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夏庆国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6月3日开始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颐和山庄芳辉园1-7-102室从事销售食品的经营活动。当事人自述至2014年6月20日被查获时止,共取得营业收入1800元,扣除购进食品的成本1600元,取得违法所得200元,未售出的食品货值金额2249.5元,已做退货处理,当事人总货值金额为4049.5元。经营期间当事人未建立正规账目,未纳税。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