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4-004号
案件名称:北京中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俊边边饺子馆涉嫌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中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俊边边饺子馆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鑫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社会举报称:举报人于2015年1月25日,在老边饺子馆用餐,因食用的猪肉茴香饺子里面有玻璃,把嘴划破了,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调查。2015年1月27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甲10号中联鑫华酒店一层对北京中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俊边边饺子馆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及对北京中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俊边边饺子馆餐厅经理杨静的询问调查,初步判定该单位经营的混有异物的食品,举报人在猪肉茴香饺子吃出碎玻璃,情况属实,现场未发现被举报食品和生产加工食品猪肉茴香饺子的专用工具、设备;生产加工食品猪肉茴香饺子的食品原料无库存。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文号为(京西)食药监食责改[2015]14-004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北京中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俊边边饺子馆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 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月27日予以立案。2015年3月23日经与被授权委托人北京中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于涛进一步调查核实,北京中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俊边边饺子馆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情况属实,无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不足壹万元。北京中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俊边边饺子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