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10169号
案件名称:北京李贵金快餐店擅自改变餐饮服务备注项目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李贵金快餐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贵金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2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时发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新源街18号楼院1层北京李贵金快餐店存在超范围经营情况。该单位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限2012年2月27日至2015年2月26日,许可类别:小吃店,备注:经蒸煮类、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现场发现该单位菜单中标有香酥鸡,在操作间发现了用于制作香酥鸡的炸锅。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因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根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