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4 〕111001 号
案件名称:北京鼎璨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擅自改变餐饮服务许可备注项目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鼎璨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波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23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29号 2号楼一层东侧的北京鼎璨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为(京餐证字2013110102003966),类别:中型餐馆,备注: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水产品,有效期限:2013年8月29日至2016年8月28日。经查证:当事人自2014年10月8日至10日23日止,在未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备注项变更手续情况下,从事生食水产品等日式料理的经营项目。营业收入共计3200元,未缴纳税款,货值金额32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处罚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4-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