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 2014 〕02-506号
案件名称:北京华都肉鸡公司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华都肉鸡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佘锋
主要违法事实: 2014年8月28日,我局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冰窖口胡同75号北京华都肉鸡公司经营的体验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门店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正在售卖华都分割鸡。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6月28日至8月28日在西城区德外冰窖口胡同75号北京华都集团提供的经营场所内,在未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查证该门店现场销售由北京华都肉鸡公司生产的“华都分割鸡华都单冻大胸”、“华都单冻琵琶腿”等鸡肉制品。现场发现“华都单冻大胸”5袋(净含量1Kg/袋,生产批号201405240101),“华都单冻琵琶腿”5袋(净含量1Kg/袋,生产批号201408010101)。经查“华都单冻大胸”进货20袋,进货价15.7元∕袋,销售价20元/袋,已售出15袋,利润64.5元。“华都单冻琵琶腿”进货20袋,进货价14.9元/袋,销售价16.6元/袋,已售出15袋,利润25.5元。三元纯牛奶进货20箱,进货价22元/箱,销售价24.6元/箱,已售出20箱,利润52元。违法所得为142元,未纳税。货值金额为122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4-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