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4)16-4号
案件名称:刘欢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欢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18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南街57号A04“香河肉饼”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制售肉饼、粥。2014年8月7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广外南街57号A04的招牌为“香河肉饼”的餐馆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刘欢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制售肉饼、粥。 现场检查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食盐半袋,食用油半瓶,面粉半袋,当事人已当场销毁;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炒勺1把,菜刀1把,案板1块。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8月7日立案调查,2014年8月7日经与刘欢迎调查核实,刘欢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情况属实,当事人自述从2014年7月18日至2014年8月7日营业期间,营业性收入568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4-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