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 食罚〔2015〕210018号
案件名称:彭淑君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彭淑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厢黄旗99号你经营的“厢黄旗五一幼儿园”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你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工具和原料: 炒锅1个、锅铲1个、菜板2块、菜刀2把、散装食用油3升、散装大米5公斤、散装面粉8公斤、散装洋葱6公斤。当场对以上物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经调查,你自2015年4月28日至2015年6月2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期间每个儿童每月只收取托费650元,不收取餐费,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你自行认可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当事人检查后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经复查已停止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