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食药监食罚【2015】04001号
案件名称:龙达园餐饮管理(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良乡店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龙达园餐饮管理(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良乡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1013181236
法定代表人:白玉川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30日我局委托谱尼测试科技股份对龙达园餐饮管理(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良乡店经销的羊肉卷进行采样检测,该样品2015年1月29日购进于锦秀大地。该样品经检测,盐酸克伦特罗不符合整顿办函[2010]50号的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702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