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110064号
案件名称:杨海良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杨海良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杨海良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18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2015)265号,来电人反映,怀柔中医院南斜街香河肉饼不卫生、无证经营。2015年5月26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冯云海、黄海军来到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南斜街20号杨海良餐饮服务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在向当事人杨海良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检查发现:面粉3kg、肉馅1kg、碗5个、盘5个、盆1个,不能出示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检查时杨海良一直陪同。经调查核实,杨海良违法所得200元,扣押的食品原料折合人民币40元,累计货值金额240元 。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