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40011号
案件名称:刘小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小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林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21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街社会举报称:举报人举报西城区前门街道延寿街4号有一家山东老面大枣胖馒头店,在此店南侧紧邻处也有一家店,都是无证经营,没有健康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经营时间:24小时,而且南侧的这家店还全是苍蝇,卫生很差,来电希望相关部门尽快核实处理无证经营的问题。2015年9月21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到北京市西城区延寿街6号对刘小林经营的门头牌匾为牛肉面的小吃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刘小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制售大饼、烧饼、牛肉面。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违法经营的食品:大饼半张、烧饼3个;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面粉约10Kg、食用油300g、食盐200g、酱油300g、醋300g、糖200g;用于违法经营工具、设备:刀1把、不锈钢盆(大)1个、不锈钢盆(小)2个、电饼铛1个。经调查刘小林于2015年8月20日开始在北京市西城区延寿街6号设立头牌匾为牛肉面的小吃店到2015年9月21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为止,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伍佰元整,货值金额不足壹万圆,刘小林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