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220004号
案件名称:李文阁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文阁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8月27日到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大次洛西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草根堂农庄正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查,该饭店负责人为李文阁,该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经核实,当事人于2015年6月01日至2015年8月27日在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大次洛西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期间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截止到2015年8月27日营业额600元。现场未发现加工完成的食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