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10035号
案件名称:北京尹兴德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五棵松分店用标签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尹兴德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五棵松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013614510
法定代表人:王小梅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4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你单位位于注册地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在你单位厨房中发现:2袋福德系列凉粉块,未标注生产日期。该食品进货价格为1元每袋,用于制作菜品“川北凉粉”,尚未制作。上述食品是当事人从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乡周庄村大洋路农副产品市场个体户黄兰处购买的,共计2袋用于制作菜品,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均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留存了供货方的相关经营资质。总货值金额为2元,食品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涉案使用的经营工具不是专用于经营涉案产品;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