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10009号
案件名称:关月珍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关月珍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30日9时30分至9时5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德政路39号12幢一层39号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关月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为菜刀1把、案板1个,锅1个,五得利面粉1袋(25kg/袋),金龙鱼调和油1桶(4L/桶),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经调查关月珍从2015年2月25日开始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面积50平方米,2015年3月30日检查时就关闭了。当事人自述获得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00元整, 现场检查发现的食品原材料:五得利面粉进价是60元/袋,金龙鱼调和油进价是50元/桶,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10元,营业期间未缴税。当事人未造成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