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60229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东方子楹双语幼儿园生产经营无标签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东方子楹双语幼儿园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彬彬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4月08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水郡长安家园1号院17号楼的北京市朝阳区东方子楹双语幼儿园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该幼儿园库房货架上有1瓶黄桃罐头无标识。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无标签食品经营活动,现场未发现收入票据,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合计价值人民币10.80元,无待售的食品成品、食品半成品及食品添加剂,由于制售未在经营时间,故认定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10.8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