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30013号
案件名称:北京可喜可贺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预包装食品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可喜可贺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辉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3月16日10时10分至10时5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地桥西北侧平房的北京可喜可贺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凉菜间操作台上有三袋预包装食品由制作商:北京青龙湖金福源豆制品加工厂生产的东北水拉皮,净重:300g,保质期:5天,未标注生产日期标签。经调查:你单位以1.2元/袋购进,该食品购买后尚未使用,没有营业收入,故无违法所得,没有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根据你单位提供的供货商资质以及进销台账记录,涉案产品来源合法且尚未销售。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