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40570号
案件名称:北京辛德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辛德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福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10日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4号正东集团院内原灯具厂办公楼1层A101北京辛德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制售西餐的餐饮服务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1951元,食品原料金额为219.6元,货值金额共计2170.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