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60088号
案件名称:王金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金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3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北京邮电大学眷10楼3单元一层的久久鸭脖无证经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8月12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北京邮电大学眷10楼3单元一层的久久鸭脖进行检查,发现你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经营久久鸭脖。现场发现有用于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原料及工具:鸭脖10千克、干辣椒2千克、菜刀1把、菜板1个。执法人员现场查封扣押了上述涉案物品,并当场对上述易腐败变质的物品鸭脖10千克进行了销毁的先行处理措施。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12日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12元,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1000元,所获利润未缴税。故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212元。你违法经营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调查过程中,你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经复查已关门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