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250号
案件名称:刘传针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刘传针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本机关于2014 年6 月12 日查明你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未按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明;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未按照规定建立采购记录的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