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20029 号
案件名称:申旺未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申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申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20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公民举报称:在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前海西街22号(以下简称该地址)的老北京炸酱面餐馆食用的豆汁里有头发,炸酱面里有石头,要求我局进行调查处理。2015年8月24日执法人员李明远(57020075)、刘冬梅(57020041)到该地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地址的经营者为申旺,现场正在制售菜品,现场未见所制售的豆汁内有头发,炸酱面里有石头。经现场检查,你承认在该地址未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制售了菜品。经调查,你自2015年5月至2015年8月24日违法经营期间,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人民币515.00元(500.00+15.00),不足一万元,违法所得500.00元。在调查期间,你无法提供违法所得相关证明。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11-13